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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辩护词

作者:孙裴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8-03 16:09 浏览量:7985

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的一审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研究了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仔细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获得了充分的事实材料。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们对公诉机关对陈某的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不存异议,对量刑方面,我们认为被告人陈某有如下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
一、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侦查机关坦白交代了其收受回扣的起因、过程、赃款去向等全部案件事实,并配合侦查机关对徐某行贿案的侦查工作。被告人家属在赃款被失踪人员徐某占有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而对外大量举债并向侦查机关退还20万元,而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其受贿数额为19万余元。被告人坦白交代并积极退赃的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意见标准,被告人的刑罚在没有任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判处5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结果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势必严重损害被告人及其家属的积极退赃的心理,其他案件的被告人也会效仿不积极退赃,必然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受贿方式上为被动接受回扣,犯罪后果上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赃款去向上也非其他受贿犯罪被告人那样将赃款挥霍一空,而是借给了资助其上学的哥哥徐某。在罪后态度上,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被告人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本案审理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前提是被告人自愿认罪,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对照被告人的行为以及行贿人徐某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在采购岗位上提供的只是徐某做生意的机会,在其作出报价时,仍然是依照程序尽力进行砍价。从最初的犯罪动机上,被告人是为替父母偿还债务,替年迈的远在贫困农村的父母承担经济重担,在这种家庭情况下才被徐某攻陷,成为其行贿的对象,故而,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不属恶劣。况且本案被告人一直是在被动地收受他人的回扣,并且是否收受他人回扣,并没有影响被告人尽职对进行核价,其没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而一直以来,被告人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鞠躬尽瘁,竭尽全力地维护着公司的利益。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对其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其酌情从宽处罚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刑法的预防与惩罚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坦白交代并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犯罪动机不恶劣等多项酌定从轻情节,以及若干可以从宽处理情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排除减轻处罚的适用,是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的,事实上众多案例也表明了这一点,如社会上影响较大的许霆盗窃案等都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而进行了减轻处罚法律适用,故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进行量刑。

                                               

                                   
2011年4月27日
 
本案系典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由本所主任孙裴律师与刑法硕士韩建成律师合作完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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